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后才可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则无此要求,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要求偿还债务。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分为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两种。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以动产作为质押物,如黄金、首饰、车辆等;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
留置
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留置权通常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加工承揽合同等。
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考虑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财产状况。如果债务人信用良好,有较强的还款能力和良好的还款记录,可以考虑一般保证等相对较轻的担保方式。反之,如果债务人信用较差,存在违约风险较高,则应选择抵押、质押等有形担保方式,以增强债权的保障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