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身高和体重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女性:17≤BMI<24。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颅脑和颈部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骨、关节和滑囊疾病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合格。
肘关节和视力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视力要求: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色觉异常,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其他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癫痫、精神病、梦游、晕厥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合格。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应征公民具备基本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以适应军事训练和服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