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劳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受教育权: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包括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因此,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不仅保障了公民的个人发展和社会参与,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