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假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病假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病假工资标准根据连续工龄的长短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连续病休在6个月以内,且工龄满8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医疗期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期间的其他规定
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病假权益,确保在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同时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