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具体标准如下:
市场调节价
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物业公司预收物业费时,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的物业费。
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政府指导价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为0.55元/建筑平方米·月(含0.04元/建筑平方米·月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普通住宅物业基准收费标准为0.90元/平方/月,经济适用房基准收费标准为0.55元/平方/月。其中普通住宅物业费包含了综合管理费0.32元/平方/月;共有部分及设施维护费为0.31元/平方/月;绿化养护费为0.07元/平方/月;清洁卫生费为0.08元/平方/月;秩序维护费为0.11元/平方/月等。
前期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北京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市发改委制定对应五级服务等级五级服务收费标准。
五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一级1.10元/平方米每月;二级0.90元/平方米每月;三级0.70元/平方米月;四级0.50元/平方米月;一级0.30元/平方米每月。
其他费用
住户个人交费包括保洁费3元/户·月、生活垃圾清运费2.5元/户·月、保安费5元/户·月等。
产权人交费包括绿化费0.55元/平方米·年、化粪池清淘费0.025元/平方米·年、管理费收费标准(一般住宅为2.40元/平方米·年,乙类住宅为2.82元/平方米·年,甲类住宅为3.50元/平方米·年)等。
建议:
业主和物业公司在签订物业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物业费的具体标准和服务内容,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物业公司应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将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和物业公司应严格遵守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确保收费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