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心情网-为你提供各类经典名言与文案句子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可以是过失或故意,但通常是指过失行为,即驾驶人存在醉酒驾驶、飙车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仍然实施。

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和情节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要求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的相当危险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性质和程度

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其危险性质是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的相当危险性,其社会危害性通常比危险驾驶罪更大。

法律后果

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相对较轻,可能包括拘役和罚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较重,根据造成的后果,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时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

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更为广泛,包括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且这些方法必须达到一定的危险程度。

总结来说,危险驾驶罪通常涉及过失的违章驾驶行为,如醉酒驾驶或飙车,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实施的、具有更高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使用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上述罪名,并依法定罪量刑

上一篇上一篇:自考会计本科要考哪些科目

下一篇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