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具体来说,地役权允许权利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行使某些权利,这些权利通常是为了增加自己土地的使用便利或提高其价值。
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权利人,即需役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不动产,即供役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地役权的形式: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具体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
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即它依赖于需役地的存在而存在。
地役权的设立通常需要当事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并且如果当事人要求,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