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或企业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费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以外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投资收益:
事业单位向除附属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投资而取得的收益,包括投资期间分得的利息或红利以及出售或收回投资时形成的买卖差价。
利息收入:
事业单位因在银行存款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的资金往来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事业单位在各种债券投资上的利息收入。
损赠收入:
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无偿赠送给事业单位的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包括实物或现金。限定用途的损赠财物应在拨入专款中单独反映。
固定资产租赁收入:
事业单位将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或团体使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收取的违约金:
依据有关合同或契约,事业单位对违反合同或契约条款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收取的罚金。
罚没收入:
政府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款和没收品收入,以及依法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卖收入。
公产收入:
国有山林等公产的产品收入、政府部门主管的公房和其他公产的租赁收入及变价出售收入等。
杂项收入:
包括国际组织援助捐赠收入、对外借款归还收入等。
非劳动收入:
包括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其中财产性收入是指各种投资收入,如投资所得股份分红、股息,购买国债所得债息,股票市场炒股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凭借各种知识产权、土地房产权等所得收入。
经营性收入:
经营所得超过平均利润率并由股东会同意支付给经营者的部分,如大胆决策所获得的超过市场平均利润收入中应支付给经营者的部分,营销策略吸引人而获得的超过平均利润率收入中应支付给经营者的部分等等。
转移性收入:
遗产、馈赠以及通过再分配所得的国家支付的救济金、扶贫款等等。
这些收入类别通常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以便更清晰地反映事业单位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建议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详细记录和分类这些收入,以便于分析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