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法规,旨在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并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该办法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详细规定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等内容。
总则
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
颁发和管理工作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含进出口)的企业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申请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并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规定的零售经营者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责任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批发企业违反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储存仓库或摆放有药样品的,将面临罚款等处罚。
该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建议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保障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