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中,由契约关系派生的内在原则,它体现的是一种自由、平等和守信的精神。具体来说,契约精神要求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要受到自己诺言的约束,信守约定。这种精神既源于古老的道德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精神的要求。
契约精神包含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契约自由精神:
契约自由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它包含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的内容与方式的自由。这种自由主要表现在私法领域。
契约平等精神:
契约平等精神是指缔结契约的主体地位平等,缔约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无人拥有超出契约的特权。为了实现契约的平等精神,违背契约者将受到制裁,受损害方将获得救济。
契约信守精神:
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约从习惯上升为精神的伦理基础。它要求人们在订约时不欺诈、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恶意缔约,并在履行契约时完全履行,同时尽到必要的善良管理人、照顾、保管等附随义务。
契约救济精神:
契约救济精神是一种救济的精神,在商品交易中,人们通过契约来实现对自己的损失的救济。当缔约方因对方的行为遭受损害时,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终保护。
契约精神在商业领域和人际交往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保障了交易和交际的和谐有序,是社会公正与秩序的基础。缺乏契约精神,承诺将无足轻重,信任将不复存在,社会公正与秩序也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