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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推荐59句

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法(ProductQualityLaw)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和保障的一种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生产和销售环节,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以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

2、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4、在产品质量法的指引下,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同时承担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

5、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6、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7、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8、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9、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10、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11、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12、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要求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13、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14、第二十四条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15、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6、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17、产品质量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

18、产品质量的监督

19、(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0、产品质量法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对于产品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

21、产品质量法,也称“三包法”,是指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它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享有的三项权利:退货、换货、修理,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对于生产、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22、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3、(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4、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25、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26、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27、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28、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9、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0、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产品质量法

31、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32、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33、产品质量标准和测试要求:规定了产品质量标准和测试方法,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和性能要求。

34、产品质量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35、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度:设立了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检测,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36、产品召回和退换货规定:规定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的召回和退换货程序和要求,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37、产品质量法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认证制度、监督检查等方面,通过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推动企业提升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利益。

38、第九条 各级人民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39、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规定给予奖励。

40、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1、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42、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43、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44、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45、产品质量责任和赔偿: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责任和赔偿责任,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46、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47、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48、产品质量法是指制定和执行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9、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50、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51、(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52、各级地方人民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53、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54、(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55、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规定列支。

56、其主要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生产企业的行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57、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58、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59、该法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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