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来说,它们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可行使的权利:
教育权力 :安排和组织教学计划和课程,选择和任命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制定教育政策和规章制度等。管理权力:
管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财务、设施以及人力资源,确保教育实施的顺利进行。
监督权力:
对学生的学习、行为和纪律进行监督和管理,以及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行为进行监督。
组织权力:
组织各类教育活动,包括学校的运动会、文化艺术活动、科技竞赛等。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权根据自身的章程和规定进行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组织相关的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有权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并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处分:
对受教育者进行奖励或处分,以维护教育秩序。
颁发学业证书:
对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有权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对其进行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
管理、使用设施和经费: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权管理、使用自身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非法干涉: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应当履行的义务
提供合格的教育资源:
提供教材、教师、教学设备等以保障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
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确保每个学生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因性别、种族、经济背景等因素而对学生进行歧视。
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制定并落实学生安全和健康保护政策。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提供适当的教育活动和辅导,培养学生的学术和非学术技能。
坚持教学质量:
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制定科学的评估制度,确保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效果。
遵守法律、法规: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条件。
提供便利: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公开收费项目: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接受政府、家长、社会的监督。
这些权利和义务旨在确保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能够依法自主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