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时需要遵守以下要求:
申请审查
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内容限制
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所有制形式
医疗机构类别
诊疗科目
床位数
接诊时间
联系电话。
广告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广告表现形式限制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
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
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淫秽、迷信、荒诞。
贬低他人。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其他要求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发布后,应当在发布后的一年内严格按照核定的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医疗机构在门诊病历、内部期刊或本机构开设的网站中,登载本机构简介、专科特点、疾病防治知识以及专家门诊安排等内容暂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但必须保证信息真实准确,严禁虚假信息。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医疗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误导患者,并保护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