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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最新规定2020

关于2020年发票丢失的最新规定如下:

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

罚款标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为三个档次: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一百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情节严重的,每组处一千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报告与声明:发票丢失后,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取得复印件: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应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销货单位应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的处理

丢失抵扣联: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丢失发票联: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发票丢失后的具体处理方法

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发票联”,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发票管理,防止发票丢失带来的税务风险,并确保纳税人能够合法合规地进行税务处理。建议纳税人在日常经营中加强发票的保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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