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股权出质登记的程序、所需材料、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要求,以及登记机关的职责。以下是主要内容的概述: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
不包括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2. 登记机关: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3. 登记事项: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出质股权的数额。
4. 登记申请: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提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申请。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质权人单方提出。
5. 登记材料: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质权合同。
出质股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6. 冻结股权:
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7. 变更登记: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出质人姓名或名称更改等情况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8. 注销登记:
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等情况下应办理注销登记。
9. 撤销登记:
质权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应办理撤销登记。
10. 登记流程:
登记机关应对登记申请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登记事项应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公开供公众查阅。
11. 法律依据:
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
12. 实施时间:
该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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