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12月30日制定的,旨在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该办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所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及其职工。
企业年金的基本规定:
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条件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程序
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需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年金方案内容
参加人员范围;
资金筹集方式;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基金管理方式;
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中止缴费的条件;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费用缴纳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基金构成
企业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基金管理与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待遇支付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不得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账户转移与管理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年金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违反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通过明确企业年金的基本规定、建立程序、方案内容、费用缴纳、基金构成、管理与投资运营、待遇支付、账户转移与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企业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