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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是中国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7月11日印发的文件,旨在规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信保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并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施行期限为3年。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目的:加强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促进信保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定义:信用保证保险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前者以信用风险为标的,后者以履约信用风险为标的。

适用范围: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小额分散、稳健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

经营规则

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产品设计和销售:保险公司应根据客户需求设计合理的保险产品,并在销售过程中充分披露产品信息。

合同签订和履行: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应按时足额履行赔付义务,并建立健全理赔处理机制。

监管措施和处罚制度

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信保保险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处罚制度:对于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其他规定

偿付能力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经营范围和市场行为: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信保业务的经营范围和市场行为。

该办法通过明确监管要求、强化风险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等措施,旨在促进信保业务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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