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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天津公积金提取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支持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职工及配偶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按照本市现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15%的首付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额度计算等其他政策按照本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

放宽异地购房提取条件

职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且在本市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要求职工或配偶具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提升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因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增加面积部分的改造成本费。提取申请人需在竣工后两年内一次性申请,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改造成本费。

支持劳动关系终止的职工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

支持特殊困难家庭

职工被纳入天津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期间及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支持重大疾病治疗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以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职工按本通告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本人及其配偶应当均无本市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政策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25日起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租赁住房、购买自有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照在职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这些新政策旨在支持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并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政策,确保合法合规地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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