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如下:
房屋、建筑物:
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为4年。
电子设备:
为3年。
此外,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
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税务规定方面,税法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也有明确规定,与上述基本规定一致。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定期大修理期间,照提折旧。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合理性和一致性,同时考虑到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变化的影响。企业在制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应遵循这些规定,并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