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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于 2014年11月2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数量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具体如下:

超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

特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0至1000万;

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100至500万,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中等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至100万;

小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新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旨在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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