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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套路贷

套路贷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以下特点:

行为目的非法性 :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实施套路贷。

债权债务虚假性:

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或采用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讨债手段多样性:

包括诉讼、仲裁、公证或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常见犯罪手法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立案标准:

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如三千元以上),可按照诈骗罪规定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特征和打击措施,要求各级法院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加大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依法严惩套路贷等新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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