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如下:
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机动车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并无使用年限限制。
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等。
其他类型的车辆如出租车、公交车、皮卡等也有相应的行驶里程要求。
安全技术状况不达标的机动车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未在规定检验周期内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其他特定情况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并对该机动车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达到一定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安全技术状况不达标、排放检验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检验周期内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同时,对于未按规定报废的车辆,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