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责任主体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过错: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以下情况下应认定有过错,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多次转让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 如果机动车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的责任 :交强险: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除非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
商业三者险: 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赔偿范围 :人身伤亡:
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具体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财产损失: 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贬值损失: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中,贬值损失一般得不到赔偿,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些解释为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