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当然解除"这个短语意味着 合同或协议在满足某些条件时,并不会自动或立即解除。为了使合同解除产生法律效力,通常需要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并且这种解除权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行使,例如通过协商、通知、仲裁或诉讼等途径。
协商解除
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方式不需要合同自动解除,而是需要双方共同同意。
通知解除
当出现约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人可以通过通知对方的方式来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被解除。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应当作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
法定解除
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发生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意思表示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合同关系。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合同并不自动解除,而是产生了当事人一方的合同解除权,是否行使解除权成为关键。
约定解除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享有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总结:
"并不当然解除"意味着合同在满足解除条件后,并不会自动生效,而是需要当事人通过协商、通知或其他法定程序来行使解除权,并且解除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