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通知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邮件:
包括普通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
短信:
通过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发送的简短文字信息。
信函:
包括纸质信件、明信片等。
通知:
可以是口头通知的书面记录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通知。
告示:
在公共场所或通过公共媒体发布的书面通知。
通过传真机发送的书面文件。
电子邮件:
通过互联网发送的书面文件。
短信通知能视为书面通知,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虽然短信通知在法律效力上可能不如其他形式的书面通知(如邮件或信函),但它在实际中仍被广泛接受作为通知的一种方式。短信通知可以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发送方已经尝试通知接收方,但其效力可能受到质疑,尤其是在接收方否认收到短信的情况下。
为了确保通知的有效性和可证明性,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其他形式的书面通知,如邮件或信函,并要求接收方签字确认收到。如果使用短信通知,应确保短信内容明确、格式规范,并保存好发送和接收记录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