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河法律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目的
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保障黄河安澜
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推动高质量发展
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适用范围
适用于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
涉及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
加强污染防治
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量水而行、节水为重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统筹谋划、协同推进
明确禁止
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
水土流失防治
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子午岭一六盘山、秦岭北麓、贺兰山、白于山、陇中等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和渭河、洮河、汾河、伊洛河等重要支流源头区的水土流失防治
水土流失防治应科学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水资源利用
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
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国家对黄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这些法律知识为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建议相关企业和居民严格遵守《黄河保护法》,共同促进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