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职高)的设立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领导机构
必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办学规模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应在1200人以上。
经正式审批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当年开始招生,二年后在校生人数不少于5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5个。
教师队伍
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双师型教师比例应不少于30%,所有专任教师均须具有教师任职资格。
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无危房、简易房。
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有满足师生就餐、住宿需要的食堂、宿舍。
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20册,报刊、杂志30种以上。
有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
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符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专业设置标准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资金与设施
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对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标准符合第七条要求,其办学规模及相应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保证。拟设学校除应具备上述第一至第九条规定的办学条件,还应有不少于100万元的启动运转资金。
其他要求
学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符合本标准第五条要求的土地、房屋从事教学活动。租用的校园和校舍必须配套,校舍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条件,并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能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运动以及实验、实训等各方面的需要,租借期限应不少于3年。
以上条件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联系当地的教育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取最新的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