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中专事件始末如下:
事件发生:
2015年5月14日下午,青山区的某中等专业学校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在机械拆装课上,一名学生(孙某)在甩动锤子时,锤头与锤柄意外分离,导致锤头飞出并砸中另一名学生(赵某)的头部。
事故后果:
赵某被紧急送往校医务室接受简单包扎,随后由同学陪同回家。第二天,赵某的母亲将其送至医院进行详细检查,诊断结果显示为重型颅脑损伤、左侧额部急性硬膜外血肿、硬脑膜多发挫裂伤,并因此住院治疗了26天。
伤情鉴定:
2015年8月24日,赵某的伤情通过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九级残疾。
法律责任:
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学校未尽到适当的管理职责,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起事件凸显了校园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管的必要性。学校在进行实训课程时,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此类意外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