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黄河建议书中的建议有哪些(至少十点以上)
1、实施立法预评估。为确保《黄河保护法》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在《黄河保护法》表决前增加预评估环节,评估内容包括黄河保护法草案中主要制度的严谨性及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等,避免《黄河保护法》立法草案出现失误或纰漏。也要在《黄河保护法》实施满足一定年限后开展立法后法律实施情况评估,以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2、明确黄河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域管理及行业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统一管理。
3、凝心聚力谋发展首先要“凝心聚力”。“三人同心,其利断金”,如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就能“唤起工农千百万,同心干”,就能无往而不胜。
4、全面落实黄河流域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黄河流域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明晰管控指标,划定并严守沿黄九省区生态红线,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胜利实行最严格的空间保护和管控措施。
5、改善流域环境质量。
6、建立并运行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建立流域多元化、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流域内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防治、联合监测、联合执法。
7、流域内各省、市、县、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水域建立健全河(湖)长制。
8、尽快推动《黄河保护法》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尽快成立由生态环境部牵头,以及发改、水利、农业、林业、渔业、交通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黄河保护法》立法编制小组,组建研究专家研究队伍,开展黄河保护法研究编制工作。党中央成立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相关重点工作。
9、明晰法律责任。
10、构建流域内各级党委、政府保护黄河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完善流域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完善多元主体共治体系与能力。
11、《黄河保护法》立法重点内容
12、设立由国务院直接管辖的黄河流域管理机构,规定流域管理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明晰流域管理机构与上下游各行政区的关系,明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等要求,建立黄河流域上下游跨地区、跨部门统筹协调、系统高效的流域综合管理制度。
13、借鉴国内外其他流域立法经验,就立法涉及的协同治理、河道管理、联防联治、监管执法、水电开发、水权交易、生态补偿等重点立法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14、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对各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等予以明确要求,实施流域用水总量只能减少、不能增加的刚性约束,优先保障黄河干流、大通河、渭河生态流量。
15、对可能发生的生态环境风险事故及其危险因素依法进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预测、预警等。强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建设并运行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控预警体系。建立应急机制与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应急协作的工作程序与协调机制,建立应急联合调度制度,规范信息发布等。经过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有可能给黄河带来环境损害的活动,应采用最佳的、可行的技术,将环境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16、建议一:尽快研究上报省政府,争取对京杭大运河台前段保护、传承、利用等工作的支持,并加强与山东省的沟通协调。
17、完善流域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18、强化流域立法研究支撑。认真总结黄河流域在防洪、治沙、污染防治、水量分配、水权转让、生态补偿等重大专题问题的成功做法与不足之处。
19、其次要“谋发展”,就是多想发展之计,多思发展之策,多举发展之力,把发展作为第一要义,作为自觉共识,作为奋斗目标。总之,凝心聚力谋发展,就要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画好同心圆,结出富民果,实现强国梦!
20、通过“开门立法”充分反映社会各方诉求。《黄河保护法》立法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立法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并将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贯穿于立法过程,包括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实际工作部门、基层执法机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专业社团、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等,确保各相关方对于立法的建议及需求都能传输到位,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允许公众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留言等方式参与立法过程,立法机关听取公众意见并汇总后,组建专家委员会针对公众意见进行分析,并向社会公开意见反馈结果。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可举办听证会等开展对话交流,以在《黄河保护法》立法中充分体现公众环境利益。
21、统筹水、大气、土壤、生态等要素管理,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一般性要求与黄河流域实际结合,提出针对性更强、更为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包括汾河、总排干等污染较重河流的产业准入与淘汰要求、排污总量控制、污水处理及管理、劣V类断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灌区农业面源综合整治;强化汾渭平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等。
22、明确规定各种违反黄河保护法的行为及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非法排污、非法占用岸线资源等。着重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与赔偿,确立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建立流域污染诉讼公益人制度。对于行政机关人员、相关单位及个人未尽职责、超越职责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23、落实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24、上游以三江源、祁连山、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等为重点,重点提高源头区水源涵养功能;中游地区流经黄土高原,重点强化水土保持与污染治理;下游黄河三角洲地区重点推进黄河滩区治理,构建生态廊道,促进河流生态系统健康,开展河口湿地生态系统修复,提高生物多样性。同时,依托国家“两屏三带”总体布局,优先在流域内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力推进生态屏障建设。
25、建议二:积极争取纳入交通运输部内河航运规划,确保京杭大运河通航路线在台前县通过。
26、在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黄河保护法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要求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27、推进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和技术,实施全社会节水行动。
28、黄河保护法主要从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加强污染防治两个方面,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了规定。
29、推进流域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30、实施建议
保护黄河建议书中的建议有哪些(至少十点以上)
31、全面落实黄河流域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黄河流域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明晰管控指标,划定并严守沿黄九省区生态红线,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胜利实行最严格的空间保护和管控措施。预留必要的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空间,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立足黄河流域内不同地区生态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性,统筹考虑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实施差别化分类管控要求。落实管控责任,强化生态空间监管能力建设,与“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建立生态环境网格监管体系。
32、夯实流域水安全保障。
33、在加强污染防治方面,黄河保护法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在黄河流域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对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口监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坚持节水优先集约利用水资源短缺是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
34、加强对江河、湖泊的防洪排涝、抗旱、调蓄等工作的统筹实施。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建立黄河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确立划分技术标准要求,明确水源保护区划定界限、水源保护区内环境整治措施及其他有关管理制度与要求,保障流域饮水安全。
35、实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6、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及黄河流域生态系统性保护与修复着眼,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充分考虑黄河生态系统上中下游的差异,实施分区分类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37、建立完善的黄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水权及水权转让和水量调度机制、入河排污许可制度,以及征收黄河水资源费、水费、水污染补偿费等经济调控和补偿机制。
38、《台前县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方案暨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
39、严格管控流域生态环境风险。
40、将编制实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列入立法要求,通过规划推进黄河上中下游九省区探索富有地域特色、因地制宜的高质量发展路径。三江源、祁连山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重点保护生态,涵养水源,提高生物多样性,创造更多生态产品;河套灌区、汾渭平原等粮食主产区重点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产品质量;统筹大气、土壤、生态等要素,明确对河流污染较重的产业准入与淘汰要求;严格控制湟水河、渭河、汾河等流域造纸、煤炭行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促进黄河流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41、此外,重点研究和解决流域与地方、区域、中央的关系,寻求解决各层级相关方在流域管理上的协调性与统一性。
42、建议三: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京杭大运河黄河以北段通航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对通航运输需求、航运用水、穿黄工程、通航线路等重点问题开展专项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