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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中国历史上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主要包括:

《南京条约》(1842年)

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

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协定关税,英国商人可以自由地与中国商人交易。

《望厦条约》(1844年)

美国取得英国《南京条约》同样的特权。

扩大领事裁判权,允许美国兵船自由出入中国通商港口。

《黄埔条约》(1844年)

法国取得英、美在中国的同样特权。

允许和保护在通商港口建造天主教堂和坟地。

《天津条约》(1858年)

增开通商口岸。

允许外国人往内地游历通商。

外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北京条约》(1860年)

割让更多贸易口岸给英法等国。

赔偿更大额的军费。

《马关条约》(1895年)

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向日本赔款2亿两白银。

《辛丑条约》(1901年)

向各国赔款4.5亿两白银。

划定北京东郊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

《二十一条》(1915年)

日本向中国提出的要求,涉及大量侵犯中国主权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外交交涉,这些不平等条约陆续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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