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主要包括:
《南京条约》(1842年)
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
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协定关税,英国商人可以自由地与中国商人交易。
《望厦条约》(1844年)
美国取得英国《南京条约》同样的特权。
扩大领事裁判权,允许美国兵船自由出入中国通商港口。
《黄埔条约》(1844年)
法国取得英、美在中国的同样特权。
允许和保护在通商港口建造天主教堂和坟地。
《天津条约》(1858年)
增开通商口岸。
允许外国人往内地游历通商。
外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北京条约》(1860年)
割让更多贸易口岸给英法等国。
赔偿更大额的军费。
《马关条约》(1895年)
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向日本赔款2亿两白银。
《辛丑条约》(1901年)
向各国赔款4.5亿两白银。
划定北京东郊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
《二十一条》(1915年)
日本向中国提出的要求,涉及大量侵犯中国主权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外交交涉,这些不平等条约陆续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