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被废止的主要原因包括:
违反宪法:
劳教制度直接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特别是第37条关于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
违反《立法法》:
劳教制度违反了《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因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当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形式进行。
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劳教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正当的法律程序,没有经过刑事诉讼程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没有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
罪刑相当原则:
劳教制度的处罚程度与其所犯罪行不相称,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侵犯公民权利:
劳教制度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基本权利,如人格尊严、劳动权、休息权等。
成为地方政府谋政绩的工具:
劳教制度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追求政绩和利益的手段,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
不稳定根源:
劳教制度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违反国际义务:
劳教制度违反了我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有损国家形象。
综上所述,劳教制度被废止的主要原因是其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公民权利,以及存在程序上的不正当性等多个方面。这些原因共同促使了劳教制度的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