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 不是大陆法律体系,而是基于普通法体系。香港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并融合了部分中国大陆的法律原则。这一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法律渊源:
香港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其中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
法官权限:
在香港,法官不仅有权援引成文法,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这与大陆法系中法官只能援引法律的原则不同。
诉讼程序:
香港采用对抗式(或诉辩式)诉讼程序,与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程序不同。
综上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律体系有显著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律渊源、法官权限和诉讼程序等方面。因此,对于问题“香港地区施行的法律类别是大陆法律体系”,答案是 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