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是财政部于2014年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定义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适用情形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购程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补充通知
对于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若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总结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为政府采购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特别是在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项目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能够更灵活地应对需求,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