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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适用对象:

适用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政务处分种类: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措施。

保护原则: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受处分。

平等原则:

对公职人员实施政务处分应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调查与决定:

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处分决定,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党纪处分:

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先由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处分期间:

不同处分有不同的期间,例如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等。

申诉权利:

被处分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财产审查:

公职人员财产或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责令其说明来源。

责任追究:

对于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时效性:

该暂行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概述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主要条款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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