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适用对象:
适用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政务处分种类: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措施。
保护原则: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受处分。
平等原则:
对公职人员实施政务处分应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调查与决定:
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处分决定,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党纪处分:
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先由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处分期间:
不同处分有不同的期间,例如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等。
申诉权利:
被处分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财产审查:
公职人员财产或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责令其说明来源。
责任追究:
对于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时效性:
该暂行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概述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主要条款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