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损害集体利益和党的团结统一。
不落实组织决定:
不认真执行或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影响组织意图的实现。
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不按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隐瞒真实情况。
搞非组织活动:
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组织或团体,从事与组织无关的活动。
违规选任干部: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拉票贿选等。
违规谋取人事利益:
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等人事利益,或者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侵犯党员权利:
侵害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压制党员批评、检举、控告等权利。
违规发展党员:
违反党员发展程序,不按规定发展党员或违规发展不合格党员。
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
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出入国(境),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国(境)等手续。
此外,新增的条款还包括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这些行为都严重违背了党的组织纪律,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威信,必须严肃惩处。建议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