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如下:
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对被监护人确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监护人
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父母的死亡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等。
等待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决。
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
注意事项
确保所选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总结:
指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以及通过法律程序由法院裁决。在整个过程中,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