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为烈士的待遇包括以下几种:
烈士褒扬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发放对象为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这些亲属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
发放对象为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这些亲属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定期抚恤金
家庭困难者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六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遗属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助金。
教育优待
烈士子女免交学费、杂费,优先录取,还有机会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
就业优先
符合征兵条件的烈士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烈士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这些待遇体现了国家对烈士及其家属的深厚关怀和全面支持,旨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也是对烈士英雄事迹的永恒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