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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的待遇

评为烈士的待遇包括以下几种:

烈士褒扬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发放对象为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这些亲属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

发放对象为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这些亲属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定期抚恤金

家庭困难者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六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遗属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助金。

教育优待

烈士子女免交学费、杂费,优先录取,还有机会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

就业优先

符合征兵条件的烈士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烈士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这些待遇体现了国家对烈士及其家属的深厚关怀和全面支持,旨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也是对烈士英雄事迹的永恒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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