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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代表

居民代表是由 居民小组民主选举产生的,他们代表本小组各个阶层居民的意愿,并承担一系列职责和权利。以下是居民代表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职责

收集本小组组员的意见,进行归纳记录后,在社区会议上提出。

在社区会议上认真倾听其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并如实记录。

在会议总结阶段,记录讨论结果,并将会议结果如实向本小组居民进行传达。

积极参与社区规章制度的建设,并在年底总结工作中对财务收支明细有一定了解。

在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事情面前不轻易妥协,有较强的责任心。

权利

提出提议权:居民代表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居民议事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监督权:

居民代表有权监督社区工作。

评议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在工作中造成的严重失误或失职,有权提出质询。

表决权:居民代表在居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或决议时,有表示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权利。

反映意见和建议权:居民代表有权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产生方式

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一般在社区居委会选举前完成,推选工作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

资格要求

居民代表应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居民担任,其中在职党员、在职人员或专职人员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其他

本居委会建立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居委会应按照民情责任区的原则,确定居民代表所联系的户。

居民代表作为服务群众、推动基层治理的重要力量,通过常态化联系群众工作,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打通为民服务的“最后一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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