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如下:
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放弃减按2%的减税政策,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建议
一般纳税人:根据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或是否抵扣进项税额,选择合适的税率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是否选择放弃减税政策,选择相应的征收率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并按规定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