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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农民集体对集体财产享有的权利,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所有权主体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集体组织成员对该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权。因此,集体土地属于“小众”所有,一般由集体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所有权。

权利内容

占有权:

对土地的实际占领和控制的权利。

使用权:对土地的实际利用的权利。

收益权:获得土地经济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处置的权利,包括出让、抵押、出租等。

决定土地经营方式的权利: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市场主体自己决定土地经营方式。

利用集体土地兴办工商企业的权利:有权利用其所有的土地举办工商企业。

法律依据

《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登记与确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总结: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财产权,由集体组织代表成员行使。这种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的权利,并且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确权登记,以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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