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通常指的是那些未能履行法律义务,并且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或企业。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 使用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或抗拒执行;
3.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 违反限制消费令;
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可能涉及: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依法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取消参与评先评优资格;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相关单位;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公布失信信息。
失信联合惩戒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诚信体系,对失信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并通过多部门联合行动,提高失信成本,促使失信主体改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