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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制如下:

一般情况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特殊情况

如果被告在境内没有住所,则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提交答辩状期间

当事人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具体期限以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等文书为准,若未指定具体答辩期,则一般为十五天。

二审或再审期间

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在案件二审或再审时才提出,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法院不予审查。

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限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双方,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综上所述,当事人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若被告在境内没有住所,则应在三十日内提出。若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将不予审查。在特殊情况下,如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中,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限制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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