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收费原则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和设计人,勘察人和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价格形式
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500万元以下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基准与浮动
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通常为上下20%。
市场调节价的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
优质优价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时,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明码标价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告知发包人服务项目、内容、质量、收费依据及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
合同与责任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
如因发包人原因增加工作量,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如质量不达标,勘察人或设计人应返工,且不另外支付费用。
禁止不正当收费
勘察人和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互相串通,以增加工作量或提高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费。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解释权
本规定及所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概述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的主要方面,具体实施时还需参照最新的法规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