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是法律上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性质、发生原因和当事人的意志方面有所区别。以下是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的特征
具有客观性,不以自然灾害、战争等意志为转移。
是法律规范规定的客观事实,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除。
例如:人的自然死亡、出生、时间的流逝、自然灾害等。
法律行为的特征
具有主观性,人的意志可以干预。
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
必须是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
例如:签订合同、遗嘱、立遗嘱等。
成立条件
法律行为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法律行为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总结: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事件是客观发生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事实,而法律行为则是基于当事人主观意愿的行为,且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而法律行为可以是单方、双方或共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并且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