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不予批准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申请程序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其他规定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建议: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确保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确保顺利获得《驯养繁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