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审判案件
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对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进行审判。
维护法制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保护权益
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卫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以及公民私人合法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解决纠纷
解决民事、行政纠纷。
通过审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
审判监督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如有错误可提审或指令再审。
司法解释权
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死刑核准权
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他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管理法官干警的教育培训。
人民法院通过这些职能,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