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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什么产生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具体产生程序如下:

提名阶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提名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候选人,并提交推荐表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查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提名人选进行审查和评议,经过审查通过的候选人进入公示环节。

公示阶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至少为7天。

选举阶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候选人进行选举,选举结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中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综上所述,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确保了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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