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染业管理办法》是一部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的法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洗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洗染包括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
主管部门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开店要求
开设洗染店、水洗厂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
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溶剂干洗机和烘干机的,还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
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经营规范
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染、保管、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
洗染店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鼓励水洗厂使用无磷、低磷洗涤用品。
洗染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干洗中产生的含有干洗溶剂的残渣、废水应进行妥善收集、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外排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符合相应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雨水管线、渗坑、渗井等。
经营者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洗染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鼓励洗染技术人员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服务要求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诈行为。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等责任。
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实行保值清洗,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经营者应当执行洗染行业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洗染质量检验工作。
经营者应当规范各工序衣物交接手续,防止丢失或损坏;对于脏、净衣物的存放和收付应当分离。
医疗卫生单位的纺织品洗涤应在专门洗涤厂区、专用洗涤设备进行加工,并严格进行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洗染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