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是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于2008年2月29日联合发布的文件,旨在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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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该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不适用于选任制公务员和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则另行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任职
公务员任职应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公务员任职应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并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公务员任职程序包括提出拟任职人选、考察或了解拟任职人选、集体讨论决定和履行任职手续。
免职
公务员免职的情形包括晋升职务后免去原任职务、降低职务、转任、辞职或调出机关、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超过一年、退休及其他原因。
免职程序包括提出免职建议、审核免职事由、集体讨论决定和履行免职手续。
晋升职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条件和资格。
晋升领导职务需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和任职手续。
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办理。
晋升领导职务需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降职
科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程序包括提出降职建议、审核降职事由、集体讨论决定和履行降职手续。
被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表现突出可晋升职务,级别按相关规定处理。
纪律与监督
在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任用公务员、随意放宽或改变任用条件、隐瞒事实真相、违反程序决定职务任免与升降、突击晋升、任人唯亲等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决定,由有关机关纠正,并按规定处理责任人。
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附则
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有关规定办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