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事业文化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 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缴费额 = 计费销售额 × 3%
其中,计费销售额是指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建议广告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详细列出其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并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以正确计算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